-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法条漏洞啊,一方面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面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那么这两者冲突了,到底保护谁??
受让权利,承担义务
题干中乙只是将使用权转让给丙,未标明是买卖或者租赁,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
-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