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1007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79#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本题有 10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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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乔然 发表于 2019-3-8 16:10
C错误,理由: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题中丙以质权取得了电脑的处分权是有权处分,因而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而是基于买卖合同行事的权力,不属于善意取得。
103 # xiayunbobo 发表于 2017-5-4 15:58
善意取得是针对无处分权人
102 # zsm3331377 发表于 2017-2-15 16:25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甲乙未约定,故为按份共有。3/2以上份额可决定。解析错误
101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2-20 15:17
太较真了。取得就取得了,加句善意取得也错不到哪里去。
100 # slkk32 发表于 2015-8-12 18:01
唯实 2011-2-26 09:23
依据《物权法》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
此为正确答案
99 # slkk32 发表于 2015-8-12 17:57
解释是错的,甲对按份共有物份额在三分之二以上,对整个电脑所有权的出质系有权处分,丙正常取得质权。
98 # lishiyanyu56 发表于 2015-6-18 15:25
善意取得总是和无权处分相伴,甲是无权处分,丙是有权处分,处分权来自质权人的权利
97 # 3热舞 发表于 2015-4-16 21:39
sqqaxx 发表于 2014-11-30 23:59
[引用]
在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丙有权处置出质物,应该是有权处分,所以丁就不存在善意取得了
96 # sqqaxx 发表于 2014-11-30 23:59
在甲无法偿还借款时,丙有权处置出质物,应该是有权处分,所以丁就不存在善意取得了
95 # SELENCE 发表于 2014-9-1 09:13
这么简单的题!无非就想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无权处分,然后质权人善意取得质物,质权人对质物的处分在担保条件实现时当然属于有权处分,而受让人基于买卖关系继受了该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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