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7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0287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287#
[07司考真题卷二第87题]: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 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去向不明。 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 吴某是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部门不应当撤销给吴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 江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 江某提起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是 20 年,自房屋登记机关作出过户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题有 3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2
35
15
详细评论内容
39 # pengopen 发表于 2016-5-20 13:19
“房屋所有权证”就是“房产证”,伪造“房产证”不能善意取得,必须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薄错误,才能善意取得,所以B错。
38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6 22:20
D: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的,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最长保护期: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内起诉。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起诉。
3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6 22:14
C:本案不是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
36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3-8-19 22:23
按行政法教授的观点,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地位了。不动产善意取得须已登记,这里又可以撤销,导致对第三人殊为不利。故法院应以撤销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为由,确认违法并责令房管局适当赔偿(因违法行为非共同故意))才能体现中国法律的一致性。
35 # eland 发表于 2013-5-3 00:29
我感觉是否不是善意取得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
34 # chengjifa 发表于 2012-9-11 10:36
个人愚见:
本例不满足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发生错误登记。
不动产的登记不是以房产证为准,而是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本例没有发生错误登记,故不产生善意取得。
33 # 司考虫虫力大 发表于 2012-9-5 10:41
我觉得B对,符合善意取得的所有条件。
32 # 小四喜 发表于 2012-8-27 01:34
个人愚见:一以合法刑事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秦某处分房屋的行为即为无权处分,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二吴某不知情即是善意;三合理价款;四已经办理登记,五不存在善意取得排除的四种情形;六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题b答案正确。
对于a答案,对于法院行政审判的最终判决我在很多资料的总结中总共有这么几种:一、维持;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三撤销;四变更(针对行政处罚);五确认违法;六判决履行。个人认为如果撤销判决的话会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判决确认违法最为合理,然后再由江某提起行政赔偿。
本题答案bd
3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8-26 17:07
轩小可 2012年07月26日 22:27:02
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
1、2008-卷3-13;善意取得可以是房产;
2、
(从“审查对象”的角度:本案是行政诉讼,不审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只管“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和2008-3-13比较)

3、谢谢!!!!!!!!!!!!!!!!!!!!
30 # 竵伊吧 发表于 2012-8-13 21:57
应该是判决撤销秦某伪造的江某的房产证。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