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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0#
[05司考真题卷三第60题]: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 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 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 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 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本题有 1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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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3657047945 发表于 2016-3-26 22:13
外国人是SB 好不容易搞到一个驰名商标 只能嚷嚷 但不要赔偿损失 中国人最高兴了
9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6-1 17:57
未注册的商标无商标专用权
8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6 19:24
楼上的都是强人,司法考试如果考到这种地步,没人能过!
7 # zvv 发表于 2012-7-13 20:45
葡萄酒与啤酒不是一类。
6 # zvv 发表于 2012-7-13 20:45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铭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荆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并及啤酒。
尤其包括:
—无酒精饮并。
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奶饮并(以扔为主)(第二十九类);
—含咖啡、可可或巧克力的饮抖(第三十类)。

3201啤酒

啤酒320002,姜汁淡啤酒320003,姜汁啤酒320003,麦芽啤酒320004,克瓦斯淡啤酒(非酒精饮料)320048,制啤酒用麦芽汁320005,制啤酒用蛇麻子汁320021,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320025

3202不含酒精饮料

无酒精果汁320001,无酒精果汁饮料320006,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320006,乳清饮料320007,果汁320010,水(饮料)320012,铿盐矿水320014,矿泉水(饮料)320015,赛尔兹尔矿泉水320017,矿泉水320017,餐用矿泉水320018,葡萄汁320019,柠檬水 320020,蔬菜汁(饮料)320022,葡萄汁(未发酵的)320026,苏打水320028,果汁饮料(饮料)320029,果汁冰水(饮料)320029,番茄汁(饮料)320030,无酒精饮料320031,杏仁乳(饮料)320032,杏仁牛奶(饮料)320032,汽水320035,软饮料)320041,不含酒精的开胃酒320042,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320043,果茶(不含酒精)320044,水果饮料(不含酒精)320044,等渗饮料320045,花生牛奶(软饮料)320046,花生奶(软饮料)320046,苹果酒(非酒精)320047,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320049
※可乐0320002,酸梅汤0320003,绿豆饮料0320004,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0320007,奶茶(非奶为主)0320008,果子粉0320009,果子晶0320010,蒸馏水(饮料)0320011,饮用蒸馏水0320012,纯净水(饮料)0320013,耐酸饮料0320014,植物饮料0320015,豆类饮料0320016,姜汁饮料0320017,乌梅浓汁(不含酒精)0320018

注:1.乳清饮料与2907乳清类似;
2.奶茶(非奶为主)与2907奶茶(以奶为主)类似;
3.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葡萄汁,柠株水,葡萄汁(未发酵的),果汁饮料(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水果混合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水果饮抖(不含酒精),酸梅汤,植物饮料,乌梅浓汁(不含酒精)等含果汁的饮料与3013创冰(冰),加果汁的碎冰(冰块)类似;
4.本类似群商品与3002第(二)部分类似。

3203糖桨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饮料制剂320008,饮料香精320009,制饮料用糖浆320011,汽水制作配料320013,制矿泉水配料320016,制柠檬汁用糖浆320023,烈性酒配料320024,杏仁糖浆320027,起泡沫的饮料香锭320033,泡沫饮料锭剂320033,起泡的饮料粉末320034,泡沫饮料用粉320034

注:1.制饮料用糖泉,杏仁糖桨,制柠株汁用糖泉与3005黄色糖浆类似;
2.饮料香精与3016,3018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类似。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释】
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3301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薄荷酒330001,果酒(含酒精)330002,苦味酒330003,茵香酒(茵芹)330004,茵香酒330005,开胃酒.330006,烧酒330007,蒸馏酒精饮料330008,蒸馏饮料330008,苹果酒330009,鸡尾酒.330010,柑香酒33001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012,葡萄酒330013,杜松子酒330014,酒(利口酒)330015,蜂蜜酒330016,樱桃酒330017,酒(饮料)330018,白兰地330019,劣等酒330020,梨酒330021,日本米酒330022,威士忌酒330023,含酒精浓汁330024,含酒精液体330025,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026,含酒精果子饮料330031,含水果的酒精饮料330031,米酒330032,朗姆酒330033,伏特加酒330034
※汽酒0330001,清酒0330002,青裸酒0330003,黄酒0330004,料酒0330005,食用酒精0330006
5 # degress 发表于 2011-12-3 20:49
根据《2010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啤酒是第32类(无酒精饮料),葡萄酒是第33类(酒精饮料);不是类似商品;出题人自己都不懂商标代理;
4 # degress 发表于 2011-12-3 10:49
依据《2002商标解释》第2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因为是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侵权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权人只能要求其停止侵权),由于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该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商标权,因此如果有人已经使用其商标,不能要求该使用人赔偿损失。除非该外资企业能够证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用《不正当竞争法》来要求赔偿。但题目没有这样的交代,因此选项D错误。
3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25 11:42
出题者的意思是丁公司取得商标专有权比外资企业早,所以可以继续使用吧?
2 # tianheakito 发表于 2009-9-6 23:49
都已经冒用他人的牌子了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1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9-4 11:13
我觉得题目出的有歧义,“请求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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