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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5#
[04司考真题卷一第56题]: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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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30 15:09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30 15:00
第八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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