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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真题卷二第59题]: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 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 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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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7-16 11:57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错误)

B项(并“答应”尽量帮忙=承诺谋利益):

200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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