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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5#
[03司考真题卷三第12题]: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 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本题有 21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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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nxmjy 发表于 2016-7-27 09:46
商标局收到申请邮件,会对邮件进行登记,以此作为提交申请的证据,这是非常容易造假的。而寄出的邮件有邮戳不易被伪造、涂改。所以以邮戳日为准更能体现出程序正义。
20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6-1 19:24
先看收到 再看寄出日 最后才看使用先后顺序
19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2-20 17:30
您的答案:C × 回答错误
18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2-20 17:30
如果哪天出题人的思路变了,觉得没有提及“邮戳日不清楚”就说明是清楚的,就应该按同一天申请来办,到时又是另一个答案
17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8-1 11:03
sharp2 2011年04月18日 19:07:18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16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3-1-22 16:23
C
15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8 21:02
收到日--寄出日--分不出先后的。商标--抽签 专利--都驳回,
14 # 飞天20120922 发表于 2012-8-14 12:19
法条依据如上,选B的理由 可能 在于并未提及邮戳一事,老老实实按照收到日来确定。
但是如果认为存在邮戳,则商标申请日为寄出日,甲乙为同一天申请,则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而甲正是使用在先。
13 # maslp 发表于 2012-6-4 10:18
不看法条,根据公平原则,我觉得也应该选C!
1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4 16:21
zuotizhanghao1 2010年08月25日 09:31:21
wenggang1984 2010年08月22日 09:21:37
酱油瓶 2010年08月07日 07:07:19
请注意看商标条例第10条是第一句话,你看清楚了,再来评论答案错没有,答案是对的!...
既然第18条已经明确说明收到之日为申请之日了,第10条存在还有意义吗
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寄出日为准,邮戳什么的既然题中没有提,...
解析本来就是错误的,依据 《条例》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条例》第十八条就是《条例》10条的“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条例》10条说的是申请注册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邮寄注册材料都按照 《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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