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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8#
[06司考真题卷一第51题]: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江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 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 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 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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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勛▓★ 发表于 2010-8-19 23:29
法律行为可以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是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B选项正是由于范某的杀人行为才引起了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是可以以范某的意志为转移的。
也就是说,范某如果不杀人就可以不与司法机关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力为转移,反之亦然。
2 # yangler 发表于 2010-6-17 23:15
B是错误的说法,范某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诉讼关系,引起这种诉讼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范某杀死汪某,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那么这个杀人的法律事实是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1 # 助我过司考吧 发表于 2010-6-14 20:22
谁能给解释一下,b为什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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