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主要由钱某承担,不够的再由其父承担吧
这是不支持的。
《2012最新参考书》:在2010侵权法之后,答案不变;
[ A。答题依据为《民通意见》第161条。钱某侵权时不满18岁,但诉讼时已满18岁,且有经济能力,应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二、拓展到2012《新刑事诉讼法》274条: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已经满18岁,必须开庭开庭;
《民通意见》第161条逻辑同2012《新刑事诉讼法》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才)不公开审理。2011-2-33,2006-2-37
应该是主要由钱某承担,不够的再由其父承担吧
你这个说法就类似于“父债子还”了·
这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