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229 题目内容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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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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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浩哲 发表于 2013-7-11 10:42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6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9 19:31
侵权时未成年,起诉时已成年,有偿债能力的,自己承担,无偿债能力的,还是原监护人承担。
5 # x011289 发表于 2012-7-16 20:03
答案解析的很扯蛋。
4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9 13:35
小橙子 2010年07月14日 15:47:53
qixiyuai 2009年07月25日 17:44:47
应该是主要由钱某承担,不够的再由其父承担吧
你这个说法就类似于“父债子还”了·
这是不支持的。
一、
《2012最新参考书》:在2010侵权法之后,答案不变;
[ A。答题依据为《民通意见》第161条。钱某侵权时不满18岁,但诉讼时已满18岁,且有经济能力,应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二、拓展到2012《新刑事诉讼法》274条: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已经满18岁,必须开庭开庭;
《民通意见》第161条逻辑同2012《新刑事诉讼法》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才)不公开审理。2011-2-33,2006-2-37
3 # 小橙子 发表于 2010-7-14 15:47
qixiyuai 2009年07月25日 17:44:47
应该是主要由钱某承担,不够的再由其父承担吧

你这个说法就类似于“父债子还”了·
这是不支持的。
2 # yeah2285 发表于 2010-7-4 21:34
不够也不用其父承担
1 # qixiyuai 发表于 2009-7-25 17:44
应该是主要由钱某承担,不够的再由其父承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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