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三)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三)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改嫁儿媳这个怎么回事
到底改嫁了没有 改嫁了还能算第一顺序继承人啊?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三)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到底改嫁了没有 改嫁了还能算第一顺序继承人啊?
D——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B——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马明(于1995年病故)系张桦(于1999年去世)之子先于张桦死亡,因此,马飞作为被继承人张桦的孙子,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作为马俊的法定继承人,在马俊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因其未放弃继承,其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应当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飞。<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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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与张桦的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房屋5间、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而马俊的伤残补助金3万元纯粹是马俊的个人财产。
马俊是1991年死亡的。此时马俊的老婆张桦仍然活着,就是到1995年马明死的时候,张桦仍然活着。请问,在1991年到1995年这个期间,作为张桦儿子的马明,能向其还活着的母亲张桦提出分割其父马俊的遗产吗?对此类情况,一般要等到张桦们死了时才分割遗产。这虽是生活道理,也是社会普遍遵从惯例。
再者,通篇没有提到何时分割马俊遗产的问题,那就是没分割马俊的遗产。
虽然该题没有明确提出马俊的遗产何时被分割的。但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是,到1995年马明死的时候,马俊的遗产都没有被分割,但马明对马俊的遗产权利自1991年马俊死时就依法产生了,1995年马明一死,马明对其父遗产继承权利就依法转让给了马明的儿子马飞,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的转继承了。明确了马明的儿子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利就行了,何必纠结于马俊的遗产何时被分割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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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