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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2#
[2005年真题]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 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 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 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本题有 4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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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gabriellehe 发表于 2018-7-16 17:24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对内有效
45 # 智慧Z 发表于 2018-6-21 17:59
jingzhong21g 2012-4-25 10:33
司考小虫2009 2009年08月26日 22:39:35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8楼的解释基本上同意,唯一C项,题中没有提该内部约定是为了对债权人,故此推测出题人...
看了你的解说,我才稍微看懂了C为啥错了。。。。
44 # 53247688 发表于 2016-7-10 10:52
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与丙、丁一起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是一们的吗?
43 # 寻觅幸福 发表于 2014-6-20 09:59
b对,连带共同保证,外部连带,内部按份,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清偿部分,向其他保证人按份追偿
42 # hutu007 发表于 2014-6-2 16:04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应该以《物权法》为准
答案只有 A
41 # louzi 发表于 2014-3-6 21:10
共同保证——两个/以上保证人为一个债权提供保证
要点1: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确定——“外部约定”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19】
要点2: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外部——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划分
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内部——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要点3:“一连到底”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
【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要点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
按份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
连带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向其他保证人(内部份额、平均)
注意:“先后顺序”——【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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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是混合担保,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混合担保的特性:
1约定优先;
2无约定顺序,应优先行使物保:质权、抵押权;
3没有约定且无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与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40 # dj349663040 发表于 2013-8-8 21:29
无约定范围和方式,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首先,B项题目问的是丙丁对乙的责任,当然是连带对外,对内按份!
其次,C项出题者是想考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方式【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向保证人内部分担】如果结合整个题干,应该是混合担保,如果按混合担保的追偿去做就错了【追偿无先后】
39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5-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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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katie0113 发表于 2013-2-11 14:41
cjemerald 2012年08月04日 08:44:14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1)“先诉抗辩权”及其限制【担保法17】
有下列情形之一...
37 # squall211 发表于 2012-11-1 12:50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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