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 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 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 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对内有效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应该以《物权法》为准
答案只有 A
要点1: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确定——“外部约定”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19】
要点2:连带、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外部——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划分
按份保证、连带保证——内部——各个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要点3:“一连到底”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
【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要点4:共同保证人的追偿
按份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
连带共同保证——向主债务人(履行范围)、向其他保证人(内部份额、平均)
注意:“先后顺序”——【担保法解释20】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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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是混合担保,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混合担保的特性:
1约定优先;
2无约定顺序,应优先行使物保:质权、抵押权;
3没有约定且无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与物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B项题目问的是丙丁对乙的责任,当然是连带对外,对内按份!
其次,C项出题者是想考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方式【先向债务人追偿,再向保证人内部分担】如果结合整个题干,应该是混合担保,如果按混合担保的追偿去做就错了【追偿无先后】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1)“先诉抗辩权”及其限制【担保法17】
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