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背了法官中立原则
- 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 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有时考试不仅仅靠知识,...
有时考试不仅仅靠知识,更是考察一个人能否为他人着想,比如考试的时候就要为出题人着想。
《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显然甲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此时法院应负责收集。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官如此做正是正确理解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精神,并通过职权行使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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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尼瑪是干毛啊!?
当事人不申请法院怎么好自行调取证据呢?但题目中根本没有提到申请的问题,所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