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 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 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 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出租车是一个半公共的场所,乘客下车后,该车内的所有空间由司机一人占据,因此遗忘在出租车内的物品可以推定应由司机占有并代保管。
飞机是多人共同乘坐的,但是与公交车不同的时,它有一个特点:下飞机的时候所有乘客同时离开(撇开经停航班这种特殊情况不论),乘客下飞机后,飞机内的空间就全部由机组人员占据并管理,可以推定遗忘物由机组人员占有并代保管。
因此,在飞机和出租车上捡拾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将由出租车司机或飞机机组人员占有的财物据为已有)。
而公交车的特征跟一般的公共场所类似,每个站均有人上有人下,由于司机不可能独自占据公交车内的全部空间,乘客遗忘在车内的财物不能当然的推定为由公交司机占有并代保管。因此,对遗忘在公交车上的财物,在被公交车司机发现之前,应按照一般遗忘物处理。在公交车上捡拾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应定性为侵占。
主观:非法占有,即使皮包是遗忘在车上了,也是车主在占有保管,就跟出租车上忘了东...
主观:非法占有,即使皮包是遗忘在车上了,也是车主在占有保管,就跟出租车上忘了东...
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我也非常肯定并负责任的说是盗窃
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