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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8#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70题]: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 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本题有 4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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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3657047945 发表于 2016-5-4 10:58
连带是没有问题,公司出资不实,所以的股东都有补足的连带责任,
39 # kurt2287 发表于 2015-1-29 10:58
就没人认为A有问题吗?1.货币出资不实是补足加违约 2,非货币出资是只补足 3.这个专利是非货币,为什么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8 # fenglaoda 发表于 2013-7-25 21:19
孩子,想多了不好。可以看出,出题人此处是想说公司刚成立,还没追索权人的理想状态。
wanglin1943 2012年07月05日 20:11:4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7 # fenglaoda 发表于 2013-7-25 21:15
什么屌题啊这是
36 # wanglin1943 发表于 2012-7-5 20:11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D怎么可以选呢??减资可不是能随意干的呢?
35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4 08:14
曼谷小象 2011年08月28日 00:54:56
本题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ABCD,但现在的正确答案应为ABD。

C项不宜选,《...
有一种说法:C项正确是因为:实践中“大型机器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含原物主)”,因为没有登记,所以“无法对抗原物主”,所以丙公司不是物权法的“善意取得”,丙公司必须返还!!!
如: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机器设备不仅有抵押权登记(对抗第三人),还有所有权(产权)登记,谢谢!!!!
34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4 08:07
快乐流浪汉 2011年08月31日 23:14:42
D项,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如果这样也可以,还要什么...
同学,D项是实务题,公司法没有明文禁止D项的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所有的律所都是这么操作的”,D项“铁定正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种方式:
  1、返还出资的减资,(143条(一)项:收公司购自己的股份)将部分出资款返还给股东,减少公司资本的同时
也减少公司的资产......
  2、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对“尚未缴足出资额的股权”......免除股东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的义务(本题D项);
  3、弥补亏损的减资,是在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直接取消部分股权或股份,或者直接减少每个股份的金额,并抵消本应弥补的公司亏损法。
  第一种减资的结果使公司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属于实质性减资法。商后两种减资的结果只是改变公司资产的性质和结构,不改变其总的价值金额,只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而不减少资产总量,是形式性减资;
33 # 快乐流浪汉 发表于 2011-8-31 23:14
D项,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如果这样也可以,还要什么抽逃出资罪呢?
32 # 曼谷小象 发表于 2011-8-28 00:54
本题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ABCD,但现在的正确答案应为ABD。

C项不宜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据此,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时,原财产所有人请求公司返还该财产,或者当事人之间对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法院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判定出资行为的效力,进而确定财产的归属。此时对于该出资的效力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司或者股东,还应包括与出资设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据此,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以下要件:①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在原始设立公司的场合,善意与否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是否知道出资人对其出资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②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般应依法进行评估。③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出资人以他人财产出资,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公司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出资无效,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本题中,乙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归丁所有,乙把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属无权处分。根据题干所给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同时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故无法确定该出资是否有效,也就无法确定丁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机器设备。)

  请同学们继续讨论。
31 # 花ル香香 发表于 2011-7-30 21:50
酸柠檬 2010年08月18日 22:39:03
乙对无权处分的机器设备的出资 明明就不是善意 丙公司怎么能善意取得?
公司就甲乙...
您真幽默 不知您所学专业为何
看到N次您的评论之后
小女对您的敬佩犹如滔滔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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