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84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846#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一第76题]: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十余名,乙公司发布的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相似,甲公司的老客户已有三分之一成为了乙公司的新客户,请求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乙公司如何证明自己不侵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到期后或辞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 证明其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
  • 证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是商业秘密
  • 证明甲公司是以诉讼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
  
本题有 2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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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胖大姐 发表于 2013-8-4 22:23
反病毒软件本来就不是秘密,反病毒软件的构造设计方法才是商业秘密。所以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07版软件不是商业秘密,并不能证明自己不侵权,所以C项错误。
26 # 远方!! 发表于 2012-9-11 21:47
C没什么异议,觉得当选。
这个A: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到期后或辞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务-----我觉得以公司不用证明这个啊,-----而是甲公司应该证明这些技术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义务---乙公司用证明他们“没有”违反吗?---如果甲公司不能证明他们违反了约定,那他就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不就完了吗。
25 # wartime 发表于 2012-8-25 23:46
A选项没有这个义务吧,出题人净瞎扯
24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0 14:13
peachyeyes 2010年08月22日 10:36:04
甲公司有证明07版是商业秘密的义务,此事项乙公司不负举证责任。
卷一的出题人是经济法领域的,根本就不懂卷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证的举证责任在甲,乙没有举证责任,ABC都是没有举证责任的被告乙提出的反证;

应当选择ABC;C项,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甲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甲应当证明07版反病毒软件是商业秘密;乙就应当“不是商业秘密”)
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
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
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
具体保密措施等。
23 # degress 发表于 2012-4-20 13:52
cfhz2010 2011年09月08日 10:23:29
jzsoft 2010年08月20日 13:58:04
C项职能说明出题人是弱智的选项,简单些说,有些程序允许公开,但一般人不清楚怎么找...

张恩师说:应当选择ABC;
C项,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甲应当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甲应当证明07版反病毒软件是商业秘密;乙就应当“不是商业秘密”)

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
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
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
具体保密措施等。
22 # cfhz2010 发表于 2011-9-8 10:23
jzsoft 2010年08月20日 13:58:04
C项职能说明出题人是弱智的选项,简单些说,有些程序允许公开,但一般人不清楚怎么找...
21 # loveww111 发表于 2011-8-31 13:50
C的解析很扯哦~软件现在都是很开放的···
20 # sikaotu 发表于 2011-8-27 17:30
我想说的是:为什么不先把司法部的标准答案或者能够显示是司法部的标准答案的信息清晰地表示出来?
19 # 才比七奇 发表于 2011-8-26 10:58
degress 2011年01月16日 10:27:41
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超纲内容”,大纲上没有...
C项完全可以借由法理推导而出,何况无举证权利,并非无举证权利,若乙能对此加以证明,则锦上添花,有何不可?倒是在众合真题解析中看到另一种解释,认为软件本身不是秘密,其构造方法不是商业秘密才需要加以证明。也很牵强。
18 # degress 发表于 2011-1-16 10:27
2007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超纲内容”,大纲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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