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35条说的是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前提是劳务关系的存在,对应的是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而题中只介绍说乙的雇工丙,丁,并没有介绍俩人是否是乙雇来专门看水库的,可能他俩是来盖房子,修围墙的等等,所以他俩和乙的关系凭题目介绍来看理解为雇佣关系更合适,劳务多是指反复经常的受雇于一个人并有一个不变的工作,比如就雇一个人来看水库,你就天天给我看水库,而雇工和劳务关系非要并列的话实在有些牵强,雇佣多只叫人来做一次性的工作,比如下水道堵了,雇个人来修一下,我是认为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由区别的。另外,此题为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所以根本没有考虑往这方面考,如果真的想考侵权责任法35条,也不可能只草草说一句雇工丙丁,所以答案还是不要乱改的好。此题就为A。
按照后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无正确答案,不能生搬硬套第35条
1.提供劳务的一方我是不是能理解为“雇主”?如果不是雇主那难道是“雇员”提供劳务?
2.接受劳务的一方我是不是能理解为“雇员”?如果此处接受劳务方是“雇员”,那答案也发条解释不是相悖的么?
3.答案: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乙是雇主,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乙是提供劳务方,最后怎么变成接受劳务方了?我实在是晕头转向,实在不知道法条的意思,望高人指点迷津!
如果按35条解释,乙是提供劳务方,丙、丁是接受劳务方,那就因该由丙、丁承担责任。如果由乙承担责任,那请问,乙怎么就从劳务提供方变成接受劳务方了?
就算侵权法没公布这题也该选D,因为雇工本来就不存在重大过失,他们是为了正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