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 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 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 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1、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注:对于“不确定的指引”,我总是理解错误,应该理解为“有选择性”,而不是“无法确定”)
C——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既然属于法,也就具有可诉性特点
A——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所以,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D——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所以,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