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国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 乙国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自由
- 甲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
- 甲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专属经济区的制度包括其上空和底土
根据该公约,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只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故乙国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不享有开发生物资源的自由,
甲国在毗连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而不是在专属经济区有该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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