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条约法 » 国际法 » #170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00#
甲国与乙国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条约中规定了如下条款:(1)甲、乙两国国民有权在丙国境内享有50%的税收优惠;(2)丙国国民有权在甲、乙两国境内享有50%的税收优惠。则有关这两项条款说法正确的是:
  • 对于条款(1),丙国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接受
  • 对于条款(1),丙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接受
  • 对于条款(2),丙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接受
  • 因为条款(2)是为丙国创设一项权利,因此无须得到丙国同意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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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_little_fai 发表于 2014-8-25 09:07
guangzaig 2014-8-2 16:01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才能对第...
9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6:01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8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6-8 15:37
有关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7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7-2 09:39
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6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4-27 09:19
应该是B,出题人的意思应是“丙国如果接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在表述方面可能不够严谨“对于条款(1),丙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接受 ”,容易让人产生,丙国无选择的余地。
5 # bianwei 发表于 2012-7-20 16:27
缔约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原则上需第三方同意。
如果第三方没有相反意思表示,则推断其同意
4 # lam132 发表于 2011-7-15 17:28
答案不严谨。
3 # POLICE司法 发表于 2011-5-30 00:10
我就纳闷了。B?C?
2 # kkbeer 发表于 2009-8-1 14:44
丙国可以不接受啊.
这题又有问题.

应该是B,丙国如果接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 # kkbeer 发表于 2009-8-1 14:44
丙国可以不接受啊.
这题又有问题.

应该是B,丙国如果接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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