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同谋的渎职罪与走私罪交织状态下的罪名选择,应当通过刑法解释辨识两罪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海关工作人员与非海关工作人员事先通谋,由后者实施走私犯罪,前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之互相配合,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与竞合犯原理,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另一方面也符合放纵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而非法条竞合犯。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刑法条文之间并未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使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设置的犯罪构成,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只是利用熟悉机关单位的工作流程等客观作案优势为非海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提供逃避刑事追究,则其本身并不构成放纵走私罪,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