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1742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422#
刘某驾车在北京北三环行使,行至安贞桥一过街天桥时,一只矿泉水瓶子突然从天而降,正中刘某车玻璃。当时刘某慌乱中将车撞到中间隔离带的树上。车辆修理花费1000元。对刘某的损失,说法正确的是?
  • 如果甲能偶证明自己当时已经下了天桥则可免责
  • 如果乙能证明自己当时正在低头购买天桥上摆摊的物品则可免责
  • 如果并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侵权行为,则应给与刘某适当的补偿
  • 如果当时天桥上只有丁一个人,则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有 6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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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7-14 21:58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59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6-14 10:08
前提是刘某必须证明矿泉水瓶是从天桥扔下来的。
58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6-13 11:54
个人也觉得这个说法靠谱……
yu88188 2013-11-15 17:04
关键在于,“只有一个人”这一条件能不能证明就是这个人扔的,其实可能性很多,显然...
57 # Carlo799 发表于 2016-2-2 21:42
高空抛物,只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即可,由可能造成损失的人进行补偿
56 # mmlk1722 发表于 2016-1-15 11:43
考得是“高空坠物”的责任归责。混淆了“共同危险”,如果是扔下了两个以上的瓶子,就属于共同危险,共同危险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找到侵权人才能免责。如果是一个瓶子属于高空坠物,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即可免责。
学傻了
55 # 空谷幽兰1 发表于 2015-10-31 10:03
1.首先要区分是“不明抛掷物责任”还是“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区别标准:共同危险行为每个人都实施了(抛)行为,也就是说这里会有多个“矿泉水瓶”“酒瓶”“烟灰缸”
不明抛掷物仅有一个人实施行为,也就是说这里只有一个“矿泉水瓶”“酒瓶”“烟灰缸”
2.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证明自己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免责,唯有证明是某个具体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才能免责,这时共同危险行为也转化为个人侵权,由侵权人赔偿。
3.不明抛掷物责任承担公平责任,只是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责任),只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可以免责,如果能证明是某个具体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不明抛掷物责任也个人侵权,由侵权人赔偿。(所以D对)
54 # minesafy 发表于 2015-5-20 11:03
yu88188 2013-11-15 17:04
关键在于,“只有一个人”这一条件能不能证明就是这个人扔的,其实可能性很多,显然...
不知道你们是学精了还是学傻了.
补偿责任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不就是侵权责任按归责原则分类里的一种吗?说是侵权责任怎么不对?
53 # minesafy 发表于 2015-5-20 10:59
ddy317 2012-7-3 23:58
又把人带坏了,如果某人将一矿泉水瓶随手放在天桥上离开,丁正好一人路过天桥时,吹...
你要是这么说,刘某说不定还酒驾+精神病发作+偷车+没年检呢。究竟谁把人带坏了,过度想象没有任何意义
52 # 诺成123456 发表于 2014-4-9 10:19
看,有灰机~
51 # yu88188 发表于 2013-11-15 17:04
关键在于,“只有一个人”这一条件能不能证明就是这个人扔的,其实可能性很多,显然证据不足,所以这个人只能说是一个“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只能补偿,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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