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犯罪构成 » 刑法 » #17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50#
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盗窃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抢劫罪、绑架罪
  
本题有 3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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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16芳芳 发表于 2017-2-19 19:35
背诵:
14-16岁应负的8中刑事罪名:烧杀淫掠、伤毒毒(没有绑架!)
pk 不得假释的:累犯+ 烧杀淫掠、棒头组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伤爆炸、贩毒投毒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组织(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34 # abc0123456789 发表于 2016-6-5 15:00
这题绕着这个弯:
14~16岁对8种暴力罪,(不含绑架)的记忆和对共犯的成立的认识。
也就是说14~16成立共犯也只在这8种内
17条第2款:“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伤爆炸、贩毒投毒。”这是相对责任能力人的8种,好记得很。
容易混淆的是:
修八后的第50条第2款关于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的“累犯和另外8中暴力犯”,以及第81条第2款关于假释的“累犯和另外8中暴力犯”这8种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组织。”

比较如下: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伤爆炸、贩毒投毒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组织(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前者无绑架,后者无贩毒,但是要参照2011年的3大本中对暴力犯罪的是否包含前面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后者的暴力犯罪是否不限于前8种?例如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后者含不含?
专题讲座等教材都是不限于,但个人看来修八删除了一个“等”字确实令人费解或者误解,从字面上讲,应该仅限于8种,但并非如此。见2011三大本第2卷113页。

烧杀淫掠,抢贩爆投 记住:没得绑架!
33 # llsha666 发表于 2016-4-28 11:35
xiangpengxiang 2013-7-6 20:10
定能拿下 2013年05月14日 11:14:50
烧杀淫掠,抢贩爆投 记住:没得绑架!
真心要记住啊!!!!!
记住记住
32 # 283456828nrh 发表于 2015-4-29 10:33
没绑架,妈的,又跳进陷阱了
31 # 碧空寻影 发表于 2015-2-25 23:45
答案错误,应选D。根据刘凤科讲的共周犯罪论和2012年考题得知答案错误
30 # 餐饮小书童 发表于 2015-1-20 10:18
烧杀淫掠,抢贩爆投
29 # z778418712 发表于 2014-11-30 00:41
不是司考观点啊!这种观点落后了
28 # z778418712 发表于 2014-11-30 00:32
不是司考观点啊!这种观点落后了
27 # ipoma 发表于 2014-8-27 20:39
在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负相对刑事责任的人,其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表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某些具体罪行主体要件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这几种严重的故意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成为其他犯罪的主体。
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
26 # 叮咚咚的孩儿 发表于 2013-11-20 15:53
这是传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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