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国际私法综合 » 国际私法 » #1773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30#
“珍妮号”是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货轮,该货轮所有人是英国的A公司,光船承租人是中国B公司,其雇佣的船长是新加坡公民甲。2004年7月,该货轮在公海遭遇海难,经韩国C公司救助得以脱险。此后,船主与货物所有人就救助费用分摊存在争议,货主均为中国公民。此外,B公司拒绝支付甲的工资。2004年10月,英国A公司与新加坡公民甲均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分别要求对救助费用的分摊进行理算以及支付工资。青岛海事法院针对该两项请求,应适用何种法律处理?
  • 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巴拿马法律,工资支付适用中国法律
  • 救助费用的理算适用中国法律,工资支付适用巴拿马法律
  • 救助费用的理算和工资支付均适用中国法律
  • 救助费用的理算和工资支付均适用巴拿马法律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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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dler独狼 发表于 2016-4-9 15:38
此题甚好
6 # citicwl 发表于 2015-9-9 18:00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救助费怎么是共同海损呢?应该属于船舶优先权 答案是对的,解析有问题
5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3 14:46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5 18:17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 重庆张锐 发表于 2012-7-11 11:29
此题出的有水平
2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2-4-21 19:38
海損理算地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22:42
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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