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国际私法综合 » 国际私法 » #1773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733#
我国法院受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在判断二者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甲国法,甲国法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国籍国乙国法,乙国法规定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丙国法,那么最终,我国法院在判定二者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
  • 甲国
  • 乙国
  • 丙国
  • 中国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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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8-3 20:47
中国不承认反致,只承认实体法,不承认冲突法
6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24 23:10
弄错了, 适用中国法审理不一定依中国法为准据法。看了半天书,都成酱糊了
5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5-24 23:06
诉讼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不是中国法吗,还反致干吗?
4 # cqlq555 发表于 2013-4-23 11:41
哦中国不承认反制是这么个意思,只看实体法不看冲突法,懂了。
3 # njyuanye 发表于 2012-11-9 23:09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十条夫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也就是说,我国不适用转致和反致,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5 16:14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在经冲突规范援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实体法,不适用外国冲突法。不适用外国冲突法则不可能出现反致的情况,即不管冲突法如何规定,都不看冲突法,只看实体法。
1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2 22:36
我国在经冲突规范援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实体法,不适用外国冲突法。不适用外国冲突法则不可能出现反致的情况,即不管冲突法如何规定,都不看冲突法,只看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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