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7895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895#
下列关于古代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吏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原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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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bfguifang 发表于 2015-8-9 00:17
考南宋、北宋,也是醉了……
13 # 梅士 发表于 2014-7-5 20:45
有个问题不懂,御史台自古掌管监察事项,不负责案件审理,而唐代的御史台是中央“三法司”之一,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及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权参加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怎么能说御史台自古不负责案件审理呢?不懂!!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5 17:17
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南宋;
明朝:被告原则,军民分诉。
11 # xiangtandusha 发表于 2014-1-11 22:47
这题难做,记不得这么杂,碰运气了
10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3-20 17:26
C项错在本应是“南宋”、而选项写“北宋”,汗啊!!掉坑里头!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7:40
唐代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下,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1)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

(2)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从中反映出明代军事审判程序的健全与管辖制度的完善。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7:37
唐律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

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
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
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反映出明朝实行被告原则,减少推诿的立法意图。

D项,应该是被告原则,而不是原告原则
7 # lisen0408 发表于 2012-3-25 12:01
D项写错了,应该是被告原则,而不是原告原则
6 # 瓜尔佳 发表于 2012-1-5 21:07
瓜尔佳 2012年01月05日 21:05:18
C跟诉讼制度应该没关系,所以C错
C本身的说法并没有错。
哎呀呀~刚发现,应该是南宋而不是北宋
所以C错了~
5 # 瓜尔佳 发表于 2012-1-5 21:05
C跟诉讼制度应该没关系,所以C错
C本身的说法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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