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A 为什么不对
1。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2。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
1.公布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我国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存在三个主体:
(1)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同时,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能够控制的情况或者该情况并未危及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基本法并没有规定香港、澳门告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我国现行《宪法》第80条规定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紧急状态宣布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
国务院决定->部分地区
国务院决定->部分地区
国家主席职责有:
1.公布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