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2#
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 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 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 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 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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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9:30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30 17:06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6 # orangecaj 发表于 2014-4-10 22:37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故答案为C。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20:15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4 # sxnjg 发表于 2012-5-7 23:3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3 # orlane 发表于 2011-6-20 23:36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2 00:06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 # sdwb 发表于 2010-6-27 21:55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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