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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
  • 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 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 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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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屿 发表于 2017-10-29 17:22
选a不是吗 根据上诉所说的法条
6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9:27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30 17:0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先登记地,登记地无能力,主营业地有能力的,适用营业地——无能力就免责,所以想尽一切办法让其承担责任。
4 # Nike1 发表于 2013-5-8 12:58
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可见我国现行立法是采纳登记地主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对!!!!!!
所有选A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5 19:56
《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可见我国现行立法是采纳登记地主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2 # 瑞气凌天 发表于 2011-11-20 22:1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1 # 清心明志 发表于 2011-5-30 16:53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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