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20686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686#
甲对乙的50万债权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丙有30万到期债权,申请法院对该债权予以执行,法院向丙送达履行通知:
  • 丙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
  • 丙在指定的期间提出其与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即不能对丙强制执行;
  • 丙在指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对丙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 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对丁有20万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对向丁发出履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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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wqx342 发表于 2015-8-23 23:59

新法已经修改了。A
15 # shelly0627 发表于 2013-12-10 12:08
此题在新法修改后应该没答案了吧
14 # 通过一次 发表于 2013-8-11 23:25
应该是a。或者试题太老,新法是必须审查的。
13 # zanhail 发表于 2013-7-14 17:00
225条和227条都规定的是得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且经审查看异议是否成立呀。。。这题不理解。。
12 # 双文 发表于 2013-6-16 18:15
新法已经修改了。没答案!
11 # 郁小七 发表于 2013-5-11 20:11
解答此题的关键是要意识到代为执行的异议和支付令的异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0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3 14:12
这里的意义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考生注意区别,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
9 # 天天有爱 发表于 2012-7-30 23:21
为什么不审查第三人提出的异议?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7 13:07
案外人如果说,我与被执行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构成有效异议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7 13:05
执行中代为执行第三人债务,第三人是可以口头异议的。不用于支付令的异议规定。丙在指定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丙强制执行,对丙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实质)审查

这个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不享有债权的异议不一样,前一个是说这个标的物是我的,你不能执行,那法院要实质审查;后一个是我根本就欠过申请执行人的钱,或者是我根本就没钱,法院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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