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双方约定该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该仲裁协议,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甲的起诉;
-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乙约定解除该合同,因财产返还问题产生纠纷,甲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声明仲裁条款存在,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甲乙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约定将该纠纷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在首次开庭时提出该仲裁协议,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甲乙约定合同纠纷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当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深圳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