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九章 民法综合 » 民法 » #20772 题目内容及评论
20772#
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 经营状况恶化
  • 丧失商业信誉
  • 转移财产
  • 更换法定代表人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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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宝宝丫 发表于 2017-1-15 11:43
出这题的人是神经病
13 # 吾不笑 发表于 2016-3-13 11:20
近乎变态的题目
12 # BG2016 发表于 2015-12-24 16:51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考得真细
11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5 22:05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才能行使!!
10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4-4 14:01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 # omitspark 发表于 2013-11-11 10:54
本来就是考试中的恶心,文字游戏
8 # panyang4056 发表于 2013-10-10 08:21
我也选c,为什么不对呢?
7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16 11:16
哎,考得好细!
6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6 00:00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 # 黑白无名 发表于 2013-4-4 20:14
唉,细成如此,着实让人无可奈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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