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共同犯罪 » 刑法 » #224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245#
李某(15周岁)与王某(17周岁)二人将同村的女青年小林骗到城里后,先后对小林实施了强奸并关押起来迫使其卖淫接客,挣到钱后二人瓜分。对于李某和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李某与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 李某不构成犯罪,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 李某与王某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最终均应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 李某构成强奸罪,王某构成强迫卖淫罪
  
本题有 4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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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43 # wang5401 发表于 2018-1-27 20:10
依刑法第358条规定,甲乙成立强奸罪的共犯,乙成立强迫卖淫罪,对乙数罪并罚。
42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7-15 12:56
38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5-1-14 00:18
[引用]
“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这题无法区分强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是否有连续性啊!




看不出有联系,数罪并罚
41 # fmz314 发表于 2015-7-14 01:04
同意
叮咚咚的孩儿 2013-11-25 12:57
新共同犯罪理论已经改了 两人在强迫卖淫罪成立共同犯罪,李某按强奸罪处罚 王某...
40 # 妍惞物语 发表于 2015-5-14 10: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39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12 11:10
依据《刑法》第17条、25条、358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38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5-1-14 00:18
“强奸后迫使卖淫”,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这题无法区分强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是否有连续性啊!
37 # 20124101016 发表于 2014-11-12 11:28
我想这道题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是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
36 # dgsuwei 发表于 2014-6-30 22:28
新理论只是在客观层次上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但存在阻却事由,因此最终定性时,仍不能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xf丶hkr 2014-5-15 21:10
新理论选AD 虽然对强迫卖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一样可以是共犯 同时 强迫卖淫罪包容强...
35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5-15 21:10
新理论选AD 虽然对强迫卖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一样可以是共犯 同时 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不再数罪并罚
34 # 叮咚咚的孩儿 发表于 2013-11-25 12:57
新共同犯罪理论已经改了 两人在强迫卖淫罪成立共同犯罪,李某按强奸罪处罚 王某按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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