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国际性: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②国内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③行业性:英国伦敦谷物公会、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①国际性。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②国内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苏黎士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③行业性。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其受案范围相同,常设性相同,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常设仲裁机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我国尚无临时仲裁机构存在,所以当事人要在我国进行仲裁就必须选定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可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923年成立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ICA)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后者如1939年设立的“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
②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892年在英国设立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1911年在瑞士设立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1917年在瑞典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AAA)等、后者如1985年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③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