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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开发软件的合同,因环宇公司未及时投入相应的后续资金致使软件开发工作停止,给华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华夏公司诉至区法院要求环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区法院经过审理做出环宇公司败诉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环宇公司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下列哪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 认为原判决中华夏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如果区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
  •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 人民法院认为环宇公司提出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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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uojie0928 发表于 2013-8-30 16:03
基于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已过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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