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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5#
[12年司考真题卷一第94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 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 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 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 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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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8-29 14:10
B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D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5 # wwz1108 发表于 2014-7-27 00:42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 # wwz1108 发表于 2014-7-27 00:37
选项D错误。《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 # hbxlxupeng 发表于 2013-7-28 23:36
C说的没有道理。该土地本是划拨用,现要做商品房开发,须降划拨用地改为出让土地,即缴纳土地出让金,这已经是付出了土地使用的费用了(至少与所谓土地价值相当了),国有资产没有损失。至于该土地当时入股只占百分四十,现因土地升值就说是国有资产流失是流氓逻辑
通俗点就是,开始出钱买了块地,用作出资。现在地价上涨就说地该值更多的钱,出资应当计算更多些。这是很明显的无理
2 # 三湘倦客 发表于 2013-7-25 15:03
同上
1 # wanqianzhi 发表于 2013-4-3 12:48
请教一下:选项C 说的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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