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 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 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 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D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通俗点就是,开始出钱买了块地,用作出资。现在地价上涨就说地该值更多的钱,出资应当计算更多些。这是很明显的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