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 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 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 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恶意串通,不要想当然。只在特定情况: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
恶意串通,不要想当然。只在特定情况: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例1】)。②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见【例2】)。此外,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考这两个知识点,就不要想到恶意串通的问题,以免给自己找麻烦。比如,考汽车的一车二卖时,就不要考虑第二个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见【例1】)。②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见【例2】)。此外,笔者还想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考这两个知识点,就不要想到恶意串通的问题,以免给自己找麻烦。比如,考汽车的一车二卖时,就不要考虑第二个汽车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
c选项 “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
B选项是全面准确的表述,无可非议。但A为何不对?要债权人同意,通知是前提,没有通...
出题人的心思真难把握呀,考生必须得学会脑筋急转弯,有时得考虑所有的因素和可能性,有时还真不能多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