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CD均错误。
没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
没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
【解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正确;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CD均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