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 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 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根据民法理论,代物清偿协议为要物合同,即代物清偿的协议必须实际履行之后(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过户)才能产生清偿的后果。
具体说,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如果没有实际履行,不能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故A正确
选项B、由于甲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给乙,因此,此权利依然是甲的权利,在此权利之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是无权处分,故B错误。
C错误。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银行在办理的抵押登记以后,可以获得抵押权,但由于甲设定抵押时是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因此,银行获得抵押权不可能是善意取得,故C错误。
选项D错误。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方式;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本案中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是一种代物清偿而非代为清偿。
选项B、C错误。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选项D错误。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方式;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本案中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是一种代物清偿而非代为清偿。
选项B、C错误。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权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因此,银行是依据甲公司的合法处分行为获得的抵押权,并非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选项D错误。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方式;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本案中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是一种代物清偿而非代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