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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6#
[13年司考真题卷一第18题]:“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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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wjq92 发表于 2014-8-26 08:10
名例律产生的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法经》共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学\法\网|A项:《法经》中具法是放在最后的,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所以,A项表述正确。B项:《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 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廐牧、杂律。但并没有对名例律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所以,C项表述错误。D项:《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 436条。所以,D项表述正确。
4 # bu50zhidao 发表于 2014-7-31 12:48
北齐律是502条不是602.
3 # 吴春琴 发表于 2014-4-30 22:40
蒙对。蒙的理由竟然和分析一样。
2 # vomattor 发表于 2014-4-24 13:58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

  选项B说法正确。《晋律》共20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选项C说法错误。《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但并没有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后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选项D说法正确。《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名例律置首。

1 # 胖大姐 发表于 2014-2-10 20:48
只有唐律才有疏仪。所以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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