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六章 票据法 » 商法 » #2670 题目内容及评论
2670#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受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 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 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 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本题有 1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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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lu21315 发表于 2014-7-31 15:06
间接无因不可抗,直接有因基于合同可抗辩
10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12 03:19
间接无因不可抗,直接有因基于合同可抗辩
9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28 05:30
间接无因不可抗,直接有因基于合同可抗辩
8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6 11:37
阳光007 2010年03月01日 10:29:01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
7 # ee4412 发表于 2012-8-6 14:03
B项是善意,债务人对其前手的抗辩不能对抗善意的持有人。
6 # icypeak 发表于 2010-7-18 22:55
唉,题目出的真刁
5 # icypeak 发表于 2010-7-18 22:55
唉,题目出的真刁
4 # 阳光007 发表于 2010-3-1 10:33
B项,缺少一个“明知”
3 # 阳光007 发表于 2010-3-1 10:29
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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