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15#
11.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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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啊涛! 发表于 2016-6-14 08:22
6 # liquc 发表于 2016-4-5 12:48
交付前属于承揽人
5 # 纯粹垃圾 发表于 2015-8-17 12:37
这道题的答案就是在瞎搞
4 # 小鱼渔 发表于 2015-4-14 15:32
该题考查合同相对性和风险负责规责。此处合同当事人是方和余,所以汤无权要求全承担违约责任,而因为玉器未交付,毁损灭失风险由余承担
3 # 河水 发表于 2015-4-5 17:57
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2 # gengxin168 发表于 2015-3-6 22:28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 # 123东东123 发表于 2015-2-25 16:55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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