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7473 题目内容及评论
27473#
5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 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 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 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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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haqqslwk 发表于 2015-12-4 09:36
张明楷和刘凤科的理论中明确写明一个实例:甲盗窃 乙未经甲同意,帮助其望风,甲不知情。因为望风过程中没发生什么。所以断定乙不构成帮助犯,理由是没有实质的帮助作用。我想问的是,上面这个实例都不构成帮助犯,本题中c选项凭什么构成帮助犯。
4 # ahaqqslwk 发表于 2015-12-3 17:19
题是好题,但是答案和解析都是错的。根据张明楷和刘大帝理论,帮助犯的成立要求帮助行为对犯罪实行行为有实质上的促进作用。可以是物理的,也可以是心理的。本题中c的解析不靠谱,甲对乙有帮助故意,实行了帮助行为。但是注意,首先该帮助行为对乙的盗窃无任何物理帮助。而且题目很巧妙,乙本来指望去自己的信箱里拿钥匙,但是甲却错放了邮箱。乙打开邮箱一看,没有钥匙,肯定要重新审视是否还要盗窃,用什么办法去盗窃。所以从这开始,甲对乙后续的盗窃行为无任何心理的帮助作用。综上,甲的行为对乙无任何帮助作用。属于典型的帮助未遂。不构成犯罪。而不是成立帮助犯之后的共犯未遂。如果乙拿到了乙的钥匙然后去盗窃,因为钥匙没用而未遂的话,甲才确定构成盗窃的帮助犯未遂。
3 # sikaobiguo1987 发表于 2015-7-18 14:33
好题,理解了帮助犯的犯罪形态问题
2 # 法界小生00001 发表于 2015-7-18 07:18
选项D中,共同的乙将丙杀死,甲不是共同即遂吗?
1 # greroyaltwy 发表于 2015-2-12 22:39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选项A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如果收到的物品毫无价值,则构成受贿罪未遂。选项A中,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甲此时成立受贿罪既遂,之后"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不影响原先受贿罪的成立。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选项B中,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正确。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选项C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

选项D正确。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选项D中,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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