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14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28479 题目内容及评论
28479#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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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ibr1989 发表于 2017-11-29 14:10
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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