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
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但如果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先于第(1)至第(3)项受偿。
所以选项A不符合海商灶,C符合。船
舶优先权的灭失
条件有四种:
(1)超过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选项B不是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充分条件,故它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D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海难救助后于发生的,还要优先受偿,那么如果是先发生的就当然优先受偿。
结论:海难救助任何时候都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