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 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 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 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李某没有侵占电脑的意思,对电脑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区分所有权人身份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有什么理论上或实务中的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