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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 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 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 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 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本题有 1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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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飞天小饼干 发表于 2018-6-5 20:35
ЧЧ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7 22:11
1)先看回复时间;
2)再看变更是否属于实质变更。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10 15:4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承诺的效力
(1)《公约》第19条第 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2)依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即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间的要约,应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逾期作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3)《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7 # dgutmsh 发表于 2011-12-28 20:56
我觉得题目应该是10日装船的,相关法律好像没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应该是当事人双方自己拟订的
6 # 清心明志 发表于 2011-6-11 22:08
五月九日,六月九日,逾期了吗
5 # sliao 发表于 2010-9-29 23:48
非实质性的新条件不算吧。。
4 # 另类童话 发表于 2010-7-14 11:43
D选项仍不可选。新条件错。
3 # 另类童话 发表于 2010-7-14 11:42
迟延的承诺为新要约,D选项可选
2 # leehom222 发表于 2009-6-6 23:50
看日期啊
1 # 胖团团 发表于 2009-5-22 23:56
要怎么判断是否逾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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