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张三与甲公司形成挂靠经营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时,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张三为共同被告。
- 乙公司诉甲公司过程中,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的,法院应当变更被告为丙、丁二公司为共同被告。
- 若乙公司在诉讼中将其在涉案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了戊公司且取得了甲公司同意并通知了法院,法院应当变更原告为戊公司。
- 如果乙公司将张三和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张三在诉讼中的行为及抗辩,并不当然对甲公司有约束力。
- 因张三与甲公司形成挂靠经营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时,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张三为共同被告。
- 乙公司诉甲公司过程中,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的,法院应当变更被告为丙、丁二公司为共同被告。
- 若乙公司在诉讼中将其在涉案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了戊公司且取得了甲公司同意并通知了法院,法院应当变更原告为戊公司。
- 如果乙公司将张三和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张三在诉讼中的行为及抗辩,并不当然对甲公司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