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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甲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00万元,用于所在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某出庭,并就相关专业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关于甲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单方委托了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鉴定评估。 关于上述公益诉讼案的受理及审理说法正确的有
  • 中华环保联合会虽与甲公司排污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是该案适格的原告。
  • 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在受理后,可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经上级法院批准后,该中院可以将案件裁定交由污染物排放地的基层法院审理。
  • 小明诉甲公司的排污致其损害案在该公益诉讼案前已由其他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得知该公益诉讼后,小明以公益诉讼已经提起为由申请法院中止审理自己的案件,该法院可以依此准许。
  • 因该案涉及公共利益,故案件受理后只能依法作出判决,不能准许和解、调解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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