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 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 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 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 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 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