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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96#
【2017年】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 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 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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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hanfeifei1129 发表于 2018-9-2 2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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