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排斥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 即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撤回已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议事项,但是可以改变
- 如当事人一方拒绝参加仲裁,只要中心认为对争议有管辖权,则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
- 胜诉方无论在哪一缔约国境内或其管辖领域下发现另一方的财产,都可请求该缔约国的法院执行中心的仲裁裁决
(1)中心管辖排他性,排斥外交保护;
(2)当事人不能“单方”撤回或改变;
(3)在一方拒绝参加仲裁时实行“缺席审理”程序;
(4)胜诉方可以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院或机构请求执行仲裁裁决。
(1)中心管辖成为排他性救济。1:就处于中心的专属管辖之:2:排斥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2)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回或改变】
(3)在一方拒绝参加仲裁时实行缺席审理程序。
(4)胜诉方可以在任何一个缔约国的国内法院或机构请求执行仲裁裁决